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
公积金偿还个人贷款的试行办法
为减轻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款压力,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州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行范围
州直、吉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二、申请对象
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即申请人是指在中心州直、吉首市管理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含共同借款人)。
三、提取还贷的方式
(一)、申请人每半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以下简称半年提取)用于补偿上半个还款年度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二)、申请人如果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可提取部分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以下简称结清提取)。
(三)、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提取还贷方式。
四、提取还贷的条件
(一)、申请人自贷款发放偿还贷款一年以上;
(二)、申请人申请时无逾期欠款,在今后的每一个提取还款周期内如出现两期以上逾期记录,则终止当期提取还贷方式。
(三)、申请人必须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至提取还贷的上月止;
(四)、申请人采取提取还贷方式而提前结清贷款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提取额度
(一)、半年提取的,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前半个年度所偿还的贷款本息,并且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含共同借款人)前半个年度所缴存的公积金总额。
(二)、结清提取的,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并且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余额的70%,不足部分,申请人用现金偿还。
六、应备资料
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还贷存折;如需提取配偶(含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另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的管理部提交上述资料,领取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二)、管理部按提取条件进行审核、审批;
(三)、管理部将审批的金额转帐到申请人还贷存折上,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八、本办法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