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存款管理规定

2010-11-10 23:14   来源:湘西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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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心各科室、各县?市?管理部:
    现将《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存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附:《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存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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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八月八日 gjj123好,好gjj123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定期存款管理暂行办法 cp gjj12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定期存款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期存款是指明确了存款期限、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的存款业务?不含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转存定期存款应充分考虑资金支付承受力,经科学论证,  以获取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合理安排数量,合理搭配期限。
    第四条  定期存款以及转存定期存款的存期、存款银行、数量由计划财务科财务人员及县?市?管理部提出初步意见,报中心财务负责人审核、中心主任审批确定,必要时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办理定期存款应在银行开立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并预留印鉴,应取得存款银行提供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开户证实书?,并设置密码,不得使用定期存款单代替开户证实书。应取得银行对账单,并经常与银行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gjj123好,好gjj123
    第六条  计划财务科及县?市?管理部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开户证实书及密码。开户证实书应存放在保险柜中,开户证实书与密码、预留印鉴应分开保管。
    第七条  对定期存款应登记造册,并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预提利息,收回利息、本金兑付等情况。各管理部应将上述情况报州中心备案。
    第八条  严禁将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用于质押。
    第九条  定期存款不得提前提取,特殊原因需提前提取的,要报州中心领导同意后才能办理。
    第十条  定期存款应在到期日及时提取,提取时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严禁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直接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定期存款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开户证实书及印鉴的保管情况,定期存款的真实性及是否账实相符等。各管理部负责人也应经常对定期存款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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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gjj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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