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

2010-01-04 21:47   来源:岳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问题: 我是2007年11月购买市内的一套房子,当时没有提取公积金。现在我有急事,可否提取公积金。(我的账户一直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回复: 根据《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岳政发【2008】36号)第八条“购买自住新房的,提供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购买二手房的要提供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您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是您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两年之内办理的,则您可以提取您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您的《房屋所有权证》是2007年11月份办理的。即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那么您就不能以此购房行为提取您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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