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 您好!感谢您提出宝贵建议! 1、在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间,允许借款人部分提前还贷和全部提前还清。部分提前还贷的次数不受限制。 2、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后,如借款人不提出要求,则银行不减少月还款额,而是相应缩短还款年限;借款人提出要求,经银行批准在不缩短还贷年限的前提下,可以降低月还款额。 3、在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假如您的公积金缴存额大于您目前的还贷额的话,将来您的公积金帐户余额比较大时,您可以办理部分提前还贷,到时您的公积金帐户内的资金还可以做委提。比如,您每月还款1300,每月缴存2000,当公积金余额8300时,本月你正常偿还一笔1300,提前还款一笔5000,下月委提操作时,留存2000,委提金额就为6300。 4、假如你们中止委托提取协议的话,您和其它相关提取人可以在正常偿还住房贷款期间采取还贷提取现金的方式,一年提取两次现金,公积金帐户内留存10个月的公积金缴存额,多余资金都可以提取。 5、还清贷款后,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帐户余额。 6、留存额的规定基于以下原因:(1)、留存10个月的规定,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苏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出的。(2)、按照国家规定,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资金自求平衡,具有互助性。目前苏州房地产市场火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量非常大,资金使用率一直处于高位,资金难以承受。(3)、对于留存额的调整,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承受能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