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因为我之前有商业贷款,因此在2010年购房时以亲妹妹贷款人的名义购入一套新建住宅。产权是我与妹妹共有。但是贷款人是我妹妹,实际还款人是我。我在2010年底依据规定提取人一次公积金。但是因为还款负担重,想用我的公积金进行还款(我没有公积金贷款经历),主要想通过贷款银行进行委托提取还商业贷款。规定好像是亲属之间可以这样做的,我是否可以?如果我与妹妹的户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是否有效?我看见杭州好像是认可派出所的证明关系的。不知道我们苏州可以吗?谢谢!
回复:您好!根据目前政策,购房人的配偶、与购房人同一户口簿内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可以同时享受“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如果借款人是您妹妹的话,您妹妹的配偶、与其同一户口簿内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可以办理还贷委托提取。您与其不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的范围,所以您不能以该套住房贷款名义办理还贷委托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