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5月25日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一段时间的精心准备,已研究制定了《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试行)》,并在人员培训、系统开发调试、网点准备等方面作了全面部署,十月一日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正式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业务。凡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本市房屋租赁所在地的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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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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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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