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积金(2008)74号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金[2008]21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8]3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现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做如下调整:
一、从2008年11月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54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05%调整为3.51%,五年期以上从4.59%调整为4.05%。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表和10万元等额本息还本付息表见附件。
二、2008年11月27日(含11月27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建设部和人民银行通知的规定。2008年11月27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表: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