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贷政策咨询问答

2008-11-03 00:00   来源: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一、可享受贷款总额80万元的具体对象和限制条件。
       1、可享受贷款总额80万元新政策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
     (2)每户家庭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注:“共同借款人”是指借款人的同户成员,并与借款人属同一户籍且同住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
     (3)每户家庭有两个人及以上均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
     (4)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条件(如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余额倍率、还款能力等)。
       2、若不属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于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况: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40万元。
       2、不属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况: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30万元。
 
       三、首次购房(即第一套房)和普通住房如何界定?
       此次提高贷款限额政策中认定的“首次购房(即第一套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从未在市场上购买过自住住房,也没有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3、“普通住房”的界定是以市房屋、规土、财政、税务四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何时正式实施?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调整自2008年10月27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限额、下降首付比例的新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五、新政策以哪个环节来认定新政策执行时间?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调整政策是2008年10月27日(含10月27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以贷款发放的时点作为认定新政策执行时间;2008年10月27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限额、下降首付比例的新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理查询结果为准。
 
      六、已签好贷款合同的,还未交易和放款的,能否重新修改贷款额度?
      除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发放的,借款人若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条件,可与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协商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重新受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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