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通知》和《意见》涉及住房公积金政策层面调整的主要有以下两项:一是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二是提高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降低购房首付比例。具体实施的内容和时间如下:
一、从
二、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市实施以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对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家庭,以户为基础,配偶(或参贷人)共同计算额度的办法,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和配偶 (或参贷人)可贷额度的累加,在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缴存情况、贷款成数、存贷比例等)的前提下,每一借款人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2、对购买二手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付款比例,从原来占所购房屋总价款的30%调整为20%;购买一手普通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付款比例,仍然维持占所购房屋总价款的20%。
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降息和扩额的举措,旨在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本市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切实减轻购房负担,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