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8年5月,从上海发源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整整走过了17年的历程。在这17年里,住房公积金为本市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住房问题是上海“天字第一号”社会问题,国外有人坦言,“花一百年才能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推行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核心的房改以来的17年里,上海市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均居住面积从1979年的4.3平方米提高到2007年的16.5平方米,翻了3.8倍,成套率达到94.2%,自住房率达到80%。上海市民深切感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变化,带来的实惠。
一、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始终走在全国的前列。
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07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的通报中获悉,截至2007年底,上海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588亿元,累计个人提取838.9亿元,累计发放个人购房贷款1265.4亿元,累计发放笔数111万笔,累计支持购房面积达1亿平方米,这些指标都居全国第一。这些年来,上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之所以这些都走在全国前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色:
1、坚持法规先行。
1991年上海推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时,除了认真吸取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经验,充分发动全市人民进行讨论以外,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推行公积金,提租发补贴,配房买债券,买房给优惠,建立房委会”这“五位一体”的上海房改方案,使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走出的第一步就有法可依。1996年上海在认真总结5年实践的基础上,又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地方性法规,这个“条例”把上海在公积金管理中形成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模式具体化、规范化。1999年3月,国务院在总结以上海为主的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上海条例的内容,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又进行了修改,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上海在认真执行国务院《条例》的同时,结合上海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和上海广大职工和单位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中遇到的问题,又由市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9月通过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个规定无论从缴存对象,还是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范围都有拓展,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更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凸现民生制度的本义。这个《若干规定》也是自国务院2002年《条例》修改后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
坚持法规先行,严格依法管理还体现在各项具体工作中。上海在全国首次提出“2003年是规范年”,用2年时间先后制订全国第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操作管理规范”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操作管理规范》,形成科学、有效、全面的管理规范体系。这些法规和规范的执行和落实,应该是上海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2、坚持制度功能创新。
创新是企业的灵魂,创新也是任何一项制度的灵魂。可以说任何一项制度如果不能与时俱进,不能不断丰富制度的内涵,拓展制度的功能,就会被时代淘汰。上海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一直十分重视制度功能创新。早在制度建立之初的1992年,上海发放了第一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这可是“文革”以后全国第一笔对私的个人消费贷款,开创中国住房金融的先河,更重要的是改变了金融服务的理念,打破了贷款“对公不对私”的坚冰。在1996年上海又推出了全国第一例个人购房“组合贷款”,也就是说在购买同一套住房时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贷款,开创了住房贷款的新品种。组合贷款的发放不仅为住房金融体系的形成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更为广大市民通过市场来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创造了重要融资途径。1997年上海又首先把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从单位建房(建解困房)的贷款转变到对个人购房贷款,从对住房生产领域支持转变到对住房消费领域的支持,这一重大的转变可以说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一次重大突破,为1998年起住房分配货币、市场化和社会化起到重要作用。1997年上海根据本市企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推出了“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这项制度有效地调动了那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2005年以后上海又相继推出了困难职工提取、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农民工可以参加公积金制度等政策措施;最近还结合收购廉租房试行“以房自助养老”,这项业务尽管还在试点,但已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每成功一例就得到老人由衷的感谢。简而言之,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十七年也是制度功能不断创新的十七年。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住房需求也会不断改变,住房公积金作为事关职工住房的民生制度必须不断创新,才能不断满足广大职工这方面的需求,这项制度才会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