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贷受理控制条件的函
各住房公积金个贷受托银行:
针对近期出现部分单位为社会无业人员或其他不能正常获得公积金贷款资格的人员代缴公积金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发生以后这部分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即封存,贷款出现逾期的现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已向各受托银行发出《关于请受托银行协助防范骗、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沪公积金[2006]14号),提请各银行在受理贷款时加以注意。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市中心决定对个贷受理审核系统中的部分控制条件和个贷复议权限作调整,具体如下:
一、增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判断。市中心贷款受理查询系统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判断条件做了调整,借款人贷款前6个月应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的前提条件不变,但加强了对缴存次数和时间的控制,强调6次缴存时间的跨度不少于6个月,且这6个月内发生公积金缴存中断、转移、封存或者1个月内有多次缴存公积金的现象,均视为不连续缴存。
二、加强贷款受理查询系统中身份证与公积金账号匹配校验的功能。输入身份证号码长度非15位或18位时,系统会提示输入的身份证号码错误,请重新输入;输入的身份证号码与输入的公积金账号匹配,且该身份证号码对应唯一的公积金账号,则可进入受理阶段;输入的身份证号码对应两个以上公积金账号时,则比较相对应借款人姓名,若姓名相同则不可进入受理阶段,系统会提示借款人有两个以上的公积金账户,待并户以后再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个贷复议权限。从2006年5月8日起将住房公积金个贷复议工作委托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办理,并按以下权限进行复议审批:
1、担保公司稽核部进行因调动单位,公积金缴存不连续6个月;新进员工,一次性补缴公积金;欠缴单位一次性补缴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银行到账、中心未到账;借款人已贷或受理中(因身份证重号等造成)的复议审批。
2、担保公司各分公司进行外地引进人才公积金缴存不连续6个月;借款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已离婚且无公积金债务,但仍显示已贷状态;贷款已提前结清,但数据信息尚未更新仍为已贷;公积金账号与借款人姓名不匹配的复议审批。
3、其他特殊情况的复议审批仍由市中心负责办理。
最后,因复议权限的变化,请各受托银行向需要申请复议的借款人做好解释工作,并提供对应的复议受理网点和地址(详见附表)。
特此函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贷款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