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单位和职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5年9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6年1 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此次新颁布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中增设了一些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方面的新的规定,如规定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等费用,规定职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颁布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抓紧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对有关申请条件、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方式及流程、办理手续等作具体的规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正式生效实施前向社会公布,敬请全市各单位和职工留意。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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