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办理单位使用售房净归集资金审批事项的

2005-04-19 00:00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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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积金(2005)44号
关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办理单位使用
售房净归集资金审批事项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委会《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沪府办发[1995]20号)中明确,出售公有住房归集资金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为了加强对单位使用售房净归集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大逾期住房公积金单位贷款的清理力度,自1999年起,市中心曾多次向你行发出《关于可以售房净房款归还逾期单位公积金专项贷款的函》、《关于加强对单位系统公房净归集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关于继续做好以售房净归集资金(净房款)归还住房公积金单位贷款相关工作的函》等文件,其中规定,凡单位申请使用其售房净归集资金的,需经市中心审批同意,未经市中心审批同意,单位不能擅自使用售房净归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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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在你行各支行的大力协助和配合下,以售房净归集资金归还住房公积金单位贷款相关工作得到了较大的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鉴于目前住房公积金单位贷款清逾工作已基本结束,经研究决定,今后凡单位申请使用售房净归集资金的,无须再报经市中心审批同意,直接由你行各支行依照市中心制订的《审核单位申请使用售房净归集资金的操作规范》办理。

    以上通知请转发至各支行,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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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О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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