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公司追讨公积金事宜咨询

2010-03-03 12:50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我想咨询下如果公积金一直由另一家公司在加,钱全部是自己出的,对方只是帮忙加一下,因为以前在那家工作,后来找到了新公司,但是新公司不加公积金,所以为了不断,于是一直由那家公司帮忙在加,所有的钱都是由自己出的,现在了解到上海市户口的员工单位必需缴纳公积金,那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问现在的公司要回应该得到的公积金。但是因为一直由另一家公司在帮忙加公积金,对维权是否有影响。
     其中原因大概如下:
一开始从老公司离职后,老公司是缴纳四金的,一段时间自己缴纳过社会保险,俗称的“三金”,公积金咨询过说是个人无法缴纳,一定要有公司,所以和老公司商量自己出钱让他们代缴公积金,后来找到新公司,“三金”都转了过去,但是对方不缴纳公积金,为了公积金不断档,上次为了买房子想公积金贷款,因为没有工作的时间没有加公积金,所以没有贷款成功,为了以后有正常的公积金缴纳记录所以让老公司帮忙继续代缴,一直到现在,因为新公司说他们是交小城镇保险的,可以不加公积金,当时也不太懂法律法规,也就没有要求教,后来从各方面了解应该要缴纳的,因为是上海市户口,所以如果想问现在的公司索要未缴的公积金,不知道是否有影响。 您好!在本市工作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劳动合同期内的住房公积金。如果存在漏缴,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另外,根据本年度基数调整的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纳劳动合同期内的住房公积金,无需居住证。按照《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对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规定,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按照您的情况可与原单位和新单位协商补缴劳动合同期的公积金。因公积金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且月缴存额是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的,即这两部分的金额不应都由您个人承担。 //www.gjj123.com
如果单位有违法规定的行为,且经协商如果单位仍不愿意为您缴纳公积金的话职工可以到单位所在区的公积金管理部或网站的维权专栏维权。
维权专栏地址连接://person.shgjj.com/wswq/
各区县管理部地址连接://cms.shgjj.com/gjjcms/html.do/446.html#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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