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

2010-02-23 15:00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原公司09年11月份开始帮我交纳公积金  一直交到12月份
换工作后 由于原公司的一些原因 没有将我个人账户转出
所以新公司未能按时缴纳2010年1月与2月的公积金 ,只能在3月份补缴  请问这样的情况  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么 您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具体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3)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现为20%);
(4)申请人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5)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根据您的情况,如果不是正常连续缴交满6个月,而是补缴的话,可以去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复议。
或者,您也可以在网上提出贷款复议的申请://netloan.shgjj.com/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如需详细咨询,欢迎拨打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624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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