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5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2007年为我开立个人账户累计核算下来共漏缴16个月的公积金。现在公司为我补缴的话 是按当前平均工资基数吗?但当时公司是可我说缴纳过 可我们公司不发工资单 补缴的话是不是我仍需自己再掏出7%的费用吗?
公积金缴纳基数应当按照该员工上一年度的自然月份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员工的公积金缴纳。然后单位和个人各承担这一基数的7%的比例计算的金额缴入您帐户内的。
根据您的情况,可先根据漏缴月份的基数乘以需要漏缴的月份数计算出应补缴的额度,然后将单位的和个人的部分一起补进个人的公积金帐户。
补缴12个月以上的,须先经公积金管理中心事务办或区管理部审核,单位必须携带职工的劳动合同、有效的工资基数证明、填写补缴书和补缴清册,先到单位所在区县的公积金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到单位汇缴建行补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