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超过12个月的公积金及贷款问题

2010-01-26 12:11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您好!
我公司从04年起到09年只交纳3金,因为今年我可能要贷款买房,所以公司2010年1月开通了公积金账户。
公司方面同意补缴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的公积金,虽然从政策方面讲公司应该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为我缴纳公积金,但是考虑到公司规模小,我个人也只需要补缴公积金余额满40倍的贷款额度就可以了。
具体补缴超过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有什么?(我咨询过社保中心,目前只能提供09年的基数,没有08年的基数。该怎么处理呢?)
假设我9月要贷款,当年9个月的余额若只有2500,补缴一年半后余额超过7500的话,补缴还需复议吗?是否能贷到30万呢?
谢谢! 补缴12个月以上的,须先经公积金管理中心事务办或区管理部审核,审核时须携带与补缴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工资基数证明复印件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四份)。 //www.gjj123.com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3)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现为20%);
(4)申请人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5)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如果9月份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你之前的6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是连续正常缴纳的,则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直接申请,无需复议。至于是否能贷到30万,要根据申请时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来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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