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少缴或漏缴的单位和职工,符合下列条件,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⑴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已转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办公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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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职工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
⑶ 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办理补缴手续的。
⑷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已在新单位,原单位无法直接补缴的。
·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特殊补缴业务一般情况下应由单位办理,即单位收取个人应缴部分加上单位应缴部分一起办理补缴;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由单位统一办理,则由单位和个人分别办理补缴手续。
·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⑴ 单位出具的"补缴住房公积金联系函",写明补缴原因、补缴起止月份、每月补缴额和补缴总金额等情况,并由职工和单位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⑵ 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⑶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单》(一式两联)、《上海市公积金补缴清册》及《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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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的业务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携带支票或现金、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的《上海市公积金补缴清册》、《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到建行办理补缴手续。
因为补缴公积金不属于连续正常缴存,所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要先申请公积金贷款复议,通过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