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您好!我与原单位合同终止与2008.6,在2007.9开始至2008.6,共计22个月,单位都没有为我缴纳公积金,我在本网站上查询显示,这段时间的公积金每月应缴纳190元。 现我要求单位补缴,但单位让我拿现钞,说他们无法缴纳。请问我该如何维权,这些漏缴的公积金,是否会影响我购房贷款? 我可否要求赔偿? 另外,这22个月,如要补齐,金额是190*22=4180?
在本市工作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劳动合同期内的住房公积金。如果存在漏缴,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另外,根据本年度基数调整的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纳劳动合同期内的住房公积金,且公积金不能以现钞的方式用必须经由单位帐户统一汇缴支票入您的个人公积金帐户,若您打算申请公积金贷款,这部分是不会计入贷款额度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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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纳基数应当按照该员工上一年度的自然月份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员工的公积金缴纳。然后单位和个人各承担这一基数的7%的比例计算的金额缴入您帐户内的,按照您的情况可将实际的月缴额乘以漏缴的月份来计算。
经协商,如果单位仍不愿意为您补缴公积金的话,您可以去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投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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