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居住证是2007年12月11日开始生效,当时中心没有及时通知我,2008年2月份我主动打电话才得知已申请下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是2008年2月14日,居住证签发日期是2008年2月19日,公司是从2008年3月份才开始交,请问我的公积金究竟应该从何时交?是否需要补交,烦请各位大侠指点,多谢!!!
[ 本帖最后由 gxd0815 于 2009-12-24 09:08 编辑 ] 您好!您可以让单位为您补缴劳动合同期内的公积金,由于按照08年公积金基数调整政策,外省市城镇户籍职工从08年7月1日起必须缴纳公积金的,您只能与单位协商为您补缴齐08年7月之前漏缴的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