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没有为我交纳公积斤

2009-12-20 19:12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我是90年进入上海一家日资企业的,(我是上海户口)公司在2002年前一直为我交纳公积金,在2002年由于公司转制后,该公司就不为我们交纳公积金了,我于2007年6月底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了合同,离开了该公司,最近该公司因拆迁而将关闭工厂,我原同事都在要求公司追交(补交)公积金,请问我有权向原单位提出补交2002年---2007年的公积金吗?我近期正好在购房,谢谢回复! 是的,您有权向原单位提出补交2002年至2007年的公积金。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为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您是上海城镇户口的员工,那么你们单位必须为您缴纳与您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如果存在漏缴的,可以要求单位为您补缴,若协商不成,您可以到你们单位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投诉,联系方式://cms.shgjj.com/gjjcms/html.do/446.html#10 ;另外,目前公积金网上已经开通了网上信访和维权专栏,您也可以在公积金网上直接投诉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事宜,见链接//person.shgjj.com/wswq/index.jsp

有用(0) 没用(0)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