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籍离开上海 公积金提取

2009-12-06 10:07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
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我想请问一下,上面第五条的情况,只能提取自己交的那部分7%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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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公司打算办理补充公积金,但是自己的5%和公司的5%。   我的问题是,补充公积金的提取按第五条也只能提取自己交的那部分吗?

谢谢!

[ 本帖最后由 weialu 于 2009-12-7 22:26 编辑 ] 您好,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可以提取公积金帐户所有累积的余额(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如果您单位还缴纳了补充公积金,那么离上海时补充公积金帐户余额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也可以一并提取。另外,补充公积金缴纳基数应该与基本公积金保持一致,且单位和个人各承担相同的比例,如果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员工交纳,可以向单位协商或向单位开户所在区的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反映,以寻求帮助。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查询联系方式如下:[url]//cms.shgjj.com/gjjcms/html.do/446.html#10[/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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