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9月30号和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10月1号和新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现公积金原单位帮我交到09年9月,如果因为手续关系,新单位10月来不及帮我交,而是11月或12月帮我补交了10月份的公积金, 请问这样算连续缴纳公积金吗? 公积金的补交是否影响连续性? 如果不算连续,如果我出具离职证明及新单位录用证明并请单位说明情况,贷款的时候是否能成功通过复议?
按规定,在贷款申请日前六个月应当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补缴不算作正常汇缴。若您由于特殊情况导致账户未连续缴纳的话,需要先通过贷款复议后才能正常申请贷款。
复议需要的资料有:主贷人、配偶及其他参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购房合同、相关的复议证明资料(例如:不连续六个月的情况需要提供:单位的补缴清册复印件1份、单位出具盖有公章或人事章的证明材料1份)。
您如果需要在公积金网上办理贷款,可以直接在公积金网
//netloan.shgjj.com/上申请复议。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拨打62441200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