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8月初从A公司离职,去了B公司;
A公司为我缴纳公积金到2009年7月,8月份的公积金说是月初离职就不交了,目前公积金帐户的状态是“封存”,按照公积金转移所需的时间来看,我的公积金帐户要到10月时才能转到新公司,那个时候新公司才能为我缴纳公积金;
假设新公司为我补交8,9月的公积金,且之后的公积金也正常缴纳,请问这种情况下,算不算“连续缴纳”? 假如2010年初2,3月份时想贷款买房子,是否符合“连续缴纳6个月的要求”? 谢谢! 按规定,在贷款申请日前六个月应当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补缴不算作正常汇缴。若您由于特殊情况导致账户未连续缴纳的话,需要先通过贷款复议后才能正常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