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中旬的时候接到建行催缴电话,说如果超过3个月不补就要罚款。
于是打算先缓缴,以后再补,但是由于程序复杂~最后决定还是补缴掉之前的3个月~
我想问的是,从9月份开始正常缴纳公积金,之前的3个月可否分开补缴,一个月一个月的补呢?
因为不去缴纳是真有资金问题的~所以麻烦老师们指点迷津~

[ 本帖最后由 superyuichi 于 2009-8-28 11:14 编辑 ] 根据您单位的公积金交纳的情况,您单位如果末次汇缴是5月份,那么应该先做单位6月份的汇缴,然后进行09年度公积金的基数调整。年度基数调整成功以后,再进行7-9月份的交纳。不存在9月份汇缴,之前3个月补缴的问题,这样是不能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