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补缴

2009-07-23 09:15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你好,我公司在2008年10月聘用一位员工,2009年2月办理了公积金转入开始缴纳,月缴额合计480,最近对方提出要买房,希望公司补缴4000元,请问这样可以操作吗?我是不是只能在合同期内进行补缴,即2008年10-2009-02月,这个缴的金额不足4000元,别外补缴需要哪些手续?谢谢 跟单位有劳动关系之后才可以缴纳公积金的。即补缴2008年10到2009年2月的公积金。
补缴时需提供《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公积金补缴清册》、转账支票到开户建行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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