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公积金缴纳,怎么解决

2009-07-21 11:44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按照规定,单位应从2008年7月开始给没有上海居住证的员工缴纳公积金,但是,到现在还没有缴,
1.单位现在准备开始缴纳,但不对2008年7月后的进行补缴,是否为违规行为?
2.单位准备按最低的缴纳标准进行缴纳,不根据工资比例计算,是否为违规行为?
对于违规行为,目前在上海应通过怎么的渠道来投诉和得到解决呢??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为您补缴2008年7月开始至今所欠缴的公积金,补缴基数按照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单位少缴公积金的话,您可以到你们单位所在区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反映以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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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公积金管理部://cms.shgjj.com/gjjcms/html.do/446.html#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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