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是否还能要求前公司交纳公积金

2009-09-18 11:17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我去年12月与上海一公司签定3年劳动合同,外派至外地工作。上面明确规定交纳保险及公积金,但公司一直以试用期(6个月)为由不给我们交纳任何保险。转正后又以不是上海户口为由不给我们交纳公积金。(保险是09年9月才给补交上)
2009年7月离职时,与公司签定一协议,说补交7个月综合保险,不补交公积金,当时由于急于办理离职手续,便与公司签了此协议。
现回沪后才得知去年7月起相关政策就有规定公积金是强制性交纳的,签定协议的时候关不知道这个政策,另此协议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请问我现在是否还可要求公司补交在职期间公积金? 您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包括试用期的,如果单位不进行补缴可以去单位所在区公积金管理部寻求帮助。地址://cms.shgjj.com/gjjcms/html.do/446.html#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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