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金管[2005]123号)的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依法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关系到广大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对住房公积金实行财政监督管理,是《条例》赋予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好各项监督管理职能。
财政部配合建设部等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依法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参与考核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拟订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具体政策,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审核批准、核销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呆账,组织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机制。
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提出意见,参与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监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真实性、分配的合法性,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www.gjj123.com
二、规范归集和使用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的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核定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或超过12%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配合建设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发放贷款以及购买国债的监督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必须确保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应明确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要禁止和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事国债回购或委托理财业务,严禁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要注意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