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二届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就“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批复成都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事项进行了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川府函[2008]310号)的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成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比例下限不低于6%,缴存比例低于6%的单位,应按照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进行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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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009年度,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控制为9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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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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