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支持汶川大地震灾区职工克服困难,重建家园,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5·12”地震灾区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特殊规定的紧急通知》(川建发[2008]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灾情,本着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的原则,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户籍关系在重灾区的,可凭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在
二、对重灾区不能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从灾情发生后6个月内,我中心及受托银行不进行贷款催收、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因参加统一组织的抗震救灾工作影响正常还款的借款人,经所在单位或抗震救灾指挥部门出具证明,同样适用本规定。
三、对在重灾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首付房款的金额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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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重灾区的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取消合作条件中对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和销售进度的要求。
五、震灾前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贷款项目,开发企业应尽快出具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安全情况进行勘察评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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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震灾后办理的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增加住房受损程度的评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