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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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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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严格遵循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四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成都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成都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普通住房,并重点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有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