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省各地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迅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职工住房消费,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仍存在使用率偏低,个人贷款业务偏少,购买国债行为不规范,原被挤占挪用的资金数额大、回收缓慢,管理机构设置不符合规定,监管体制不健全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积极鼓励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住房
宣传、建设、房管、房改等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个人购建房贷款发放等公积金的基本特点和使用方法。各承办银行应在储蓄网点放置住房公积金宣传资料,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在商品房销售点放置住房公积金贷款宣传资料。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过程中应向购房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对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与申请银行贷款的同等对待,严禁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出规定以外的苛刻条件,违者记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公众了解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
二、分类指导,努力拓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购建住房贷款业务
各地管理中心应根据职工住房消费的新情况分门别类,重点引导,内控风险,努力拓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购建住房贷款业务。
(一)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房贷款。按照我国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各地管理中心要把发放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拆迁安置房、解困房等)贷款列为优先发放的个贷业务,在经济适用房销售点或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受理窗口”设立个贷办理点,专门受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单位及在职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管理中心应批准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适当降低职工购房首付款比例,原则上各地首付款按不低于20%的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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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经批准的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建房,鼓励职工用修建的住房作抵押,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