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操作规定
1、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上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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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区(市)县管理部(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4、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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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欠缴或者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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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