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办理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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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每年应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当中单位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2、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管委会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年中单位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缴存比例。
3、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5%,下限为6%。各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各单位的缴存比例;市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市财政局的要求执行;五城区(含高新区)及区(市)县的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各级政府根据财力在此范内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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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计件工资。
5、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原个人账户封存的职工启封时缴存基数为启封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6、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当年的比例、基数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再作调整,当年职工工资如有增加变动待到次年再作调整。
7、一年一度的基数和比例的调整,由单位提出申请,缴存银行直接受理。同一年度因单位原因(单位漏报应调整职工、基数测算有误多报、少报)等造成需再次申请基数调整的,单位须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非正常调整的申请,中心审批后缴存银行方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