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了解一下住房公积金可以补缴吗?补缴时间有限制吗?补缴部分怎么享受?
回复:
您好,第二十一条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含经批准缓缴的单位),补交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自《条例》(国务院令262号)颁布之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因历史原因和确有困难的单位,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可以先缴存当年的住房公积金,再逐步实现补缴; (二)单位未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比例、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不能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对职工工资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裁定的工资或者统计部门颁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补缴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第二十二条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于每年6月30日结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