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颁布的实施细则——公积金贷款年限可以变更了?报上登的:“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需要变更借款期限或月还贷款额的……可申请变更合同” 是否意味着公积金贷款年限可以变更了? ——比如: 购房贷款20万,年限20年,商业+公积金组合贷款(3:7),今年初已提前还过10万(3:7),并将商业贷款年限变更为5年,那么今后公积金贷款年限能否也变更为5年? (7月14日你们的答复:您好,不能更改年限。)
回复:
您好,特殊情况才能申请变更,即十、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协议)需要变更的,应提供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意见,并签订变更合同。 在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协议)终止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或其他还贷义务承担人可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1、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异后,需转移所购建房产所有权的;发生本条情形之一的,签订借款变更合同的新借款人应是原借款人的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合法拥有人。 2、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需要变更借款期限或月还贷额的;借款人家庭收入明显下降,影响借款偿还能力,需要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的;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方式,使月还款额发生改变的。 3、贷款委托人应按借款人申请变更时的还款能力,确定新的月还款额和还款期限;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的,己还款期限与申请延长期限之和不应超过30年,在借款合同终止前,只能申请延期贷款期限一次。 4、因抵押物灭失、动拆迁、房屋质量问题发生抵押物变更等抵押权人认可的情况,抵押权人应根据《物权法》或《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抵押物,并签订抵押变更合同。 5、因抵押(出质)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异、发生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情况;发生抵押(出质)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异、发生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情况,应办理抵押(出质)人变更手续,新产生的抵押(出质)人需经贷款委托人认可并签订抵押(质押)变更合同。 6、因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的;发生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的,应及时办理担保变更手续,由借款人提供经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人,并签订担保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