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明确一下,是不是子君村经济适用房的购房合同上一定要是我老公的名字才可以贷款或一次性提取他帐户上的公积金?(购房人是我的名字,我没有住房公积金,但是我老公单位有住房公积金。)
回复:
您好,可以以您爱人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一下条件--借款人资格认定: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对象是提出《昆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受理后,经审核、公示、复核,无异议后的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产权人及其配偶并根据“管理中心”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八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1、购买单位发起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查后统一对单位职工的资格进行认定; 2、购买委托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查后逐一进行认定,并取得《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凭证》; 3、购买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由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审查后逐一进行认定,并取得《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凭证》; 二、借款人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及其配偶; 三、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家庭月均偿还贷款能力为:[职工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其他月收入-400元人民币(人均月生活费)]×职工家庭供养人数。400元人民币人均月生活费的标准,根据我市社会保障的基本标准,适时作相应调整; 六、如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不足以支持还款的,其子女可作为借款保证人,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收入纳入还款能力合并计算; 七、借款人及单位按“管理中心”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 八、经“管理中心”批准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其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自贷款批准之日起,做封存处理;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借款存续期间,与受托银行签署《委托提取“公积金存款”协议书》,授权贷款人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用于冲还所贷的经济适用房贷款,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按“先本金后利息”的顺序冲还贷款,并作为公证事项进行记载; 九、借款人同意用所购买的房屋作抵押,所购房屋为期房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借款人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总房价的40%(若昆明市政策规定变更,按变更的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房手续办理完毕后,可以提取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