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0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是否说明自2009年8月1日起,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回复:
您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按月足额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人,并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多缴。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职工工资表到公积金中心所属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