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原来在昆明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后来单位在东川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与原单位分开独立核算,我也随新的公司来到东川,在新公司工作了两年了,但其中一年的劳动关系是昆明公司的合同,其后一年就和昆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和新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与昆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原单位并没有对我进行补偿,说要等我离开现在工作的单位才能给我补偿,其也就是说我还和昆明公司保留有一定的劳动关系,现在昆明公司给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新的单位的领导说我已经和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了不可以给我缴存,我想问我现在所在单位的做发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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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意思表述不是很清楚。建议您拨打我中心法规处电话具体咨询318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