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1995年起开始病休至今,单位于1995年把我以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没有任何理由的退还给我,并且不让我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理?谢谢!急盼回复。
回复:
根据规定,国有企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是企业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属于企业行为。符合《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规定“离岗退养”的职工,在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住房公积金问题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在确定“离岗退养”期间生活费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你所在单位如果属企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离岗退养”的公积金缴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