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
职工提供: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遗嘱原件、复印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取金额为利随本清,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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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职工提供: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取金额为利随本清,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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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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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供: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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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金额:以家庭实际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为限。
二、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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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取业务办理时限 //www.gjj123.com
提取资料符合规定,当场办结;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人。 //www.gjj123.com
四 、温馨提示
1 、第 3 项所称的“重病、大病”是指《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以下疾病:(一)重性精神病;(二)重症尿毒症;(三)恶性肿瘤;(四)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五)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六)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七)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八)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九)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十)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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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代办委托书。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五、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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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楼 //www.gjj123.com
六、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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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咨询: 87290909 人工咨询: 8719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