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单位与职工在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同时,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职工的基本权利有五项:
(1)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就意味着职工应该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受到了侵害,职工可以通过行政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查询的权利。查询权是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权的延伸,赋予职工查询的权利,即能及时发现单位是否为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也能监督资金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
(3)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购买住房、离退休、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在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在职期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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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贷款的权利,这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核心所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参加制度的职工提供政策性的住房贷款,以提高职工购房能力。当然,住房公积金只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并且申请贷款的职工要提供贷款担保,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5)监督的权利。赋予职工监督的权利,在于督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能依法行政,管理工作能做到公开、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