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原则进行归集。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镇在职职工个人都要按月缴存占其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也按月为职工缴存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按“统一管理”的原则管理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各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专业银行办理;三是按“专项使用”的原则运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果职工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包括其本户成员和起直系亲属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不足支付所购、检、大修住房费用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此外,当职工离、退休时,其积累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