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会被收回贷款本息?

2005-01-08 17:44   来源:衢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出现下列情况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通过提前行使担保债权或其他方式收回贷款本息:
(1)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或借款人死亡,还款义务人拒绝偿还贷款的;
(3)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5)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内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6)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指出,不予纠正的;
(7)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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