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3)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
(4)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须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并用自有资金支付占购住房总额30%以上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合同、土地出让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7)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血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