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3)

2010-07-15 15:32   来源:衢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和支付违约金。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本息有多余的,多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原有关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二00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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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细则    通知
  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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