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你好!你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在上海、杭州、宁波等都有这种情况,可以说在全国都普遍存在。我们也经常收到这方面的信息,曾多次深入相关单位了解情况。据用人单位和劳务公司反映,用人的劳务费用,是根据市场行情,与劳务公司协商共同确定的,该出的费用我们都出了,劳务人员要求缴纳住房公积金,增加的费用就目前来说,在经济上我们还负担不起,今后随着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给予解决。如果现阶段要满足劳务人员提出的要求,我们拟采取以下处理办法,供劳务人员选择:①每个劳务人员在月收入里头拿出一块,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月收入1500元,拿出200元,其中100元视同劳务人员从收入里头扣缴,另外100元视同单位出资,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劳务人员每月实际所得是1300元。②对单位开出的收入水平,不满意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③暂时不提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待今后单位经济效益提高,与单位协商解决。 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先后颁布实施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市政府出台了《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通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衢州住房公积金网站和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不断宣传住房公积金各项法规政策,要求非公有制单位按照“先易后难、先骨干后全员、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循序推进,分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采取上门服务、电话催缴、寄送书面催建通知等措施,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这些政策措施在一些单位虽然没有收到竖杆见影的效果,但起到了潜移末化、星火燎原的作用。今后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将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与广大职工一道努力,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务公司尽早为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