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2010-11-11 16:11   来源:廊坊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为减轻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使更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低存低贷的政策优惠。经研究,制定了《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特此通知
                    

copyright dedecms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织梦好,好织梦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
(试行)

dedecms.com

第一章 总则

dedecms.com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使更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低存低贷的政策优惠,依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 (冀建金管[2005]422号)第四条第四款:“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的规定、《廊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但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置换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置换”)。
    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不再给予办理贷款置换。
    第三条  贷款置换的借款人(以下称“转贷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

dedecms.com


    第四条  贷款置换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的中介公司联合承办。

copyright dedecms

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copyright dedecms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 的70%,同时不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上述四项条件中以金额低的为准。
    上述公式中,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
其计算公式中的预计帐存余额则不包括配偶方。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审批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的期限最长为20年。(1、不得超出房产的剩余使用年限;2、所购房产的房龄(如是二手房,建成年份应不超过15年,且不在拆迁公告、旧城 改造、司法冻结、或封存和危房范围内)加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3、不得超出转贷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九条  转贷借款人应当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廊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材料:
    1、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契税完税凭证;
    2、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
    3、办理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借据原件;
    4、剩余贷款本金余额的清单;
    5、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6、转贷借款人申请贷款置换时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合法权属公证书;
    7、借款人与中介公司签定的委托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8、办理公积金贷款置换需要的其他资料。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公积金贷款置换申请1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置换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中介公司。
    第十一条  准予置换的,转贷借款人应先将转公积金贷
款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先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的扣款账户内,作为转贷借款人归还原商业贷款的预付资金。由“中心”、受托银行与借款人草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第十二条  中介公司以自有资金为转贷借款人偿清原商业贷款后,持银行出具的解押证明为借款人办理房产解押手续并同时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负责将转贷借款人与原贷款银行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转换为转贷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与转贷借款人签订正式《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本文来自织梦

第四章 贷款偿还 本文来自织梦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
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 
    第十五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为:采取等额本息还款
方式。借款人须按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自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用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6个月后方可以转帐方式支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与公积金帐户余额相等时,可将公积金以转帐方式一次性偿清全部贷款。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每月收到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
及时将款项转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帐户。 dedecms.com

第五章 附则

本文来自织梦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dedecms

内容来自dedecms

有用(0) 没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