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

2010-11-11 16:12   来源:廊坊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市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规范个人住房信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廊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结合廊坊实际,制定本规定。 dedecms.com

第二条本 规定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 个人住房贷款,由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织梦好,好织梦

第三条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是贷款银行的信贷资金。 copyright dedecms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分别对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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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符合《廊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及各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贷款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廊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补足。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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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组合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当相同。 织梦好,好织梦

第八条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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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供经“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每一笔贷款应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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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借 款人应当向同一贷款银行提出组合贷款申请,并按《廊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和贷款银行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中心”和贷款银行联合审核同意后, 由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视贷款担保方式签定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房产保险、抵(质)押登记手续。 copyright dedecms

第十一条借款人办理完毕相关的贷款手续后,贷款银行应当同时将组合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银行账户或者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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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用同一种还款方式按比例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组合贷款的,应优先用于偿还个人公积金贷款。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清偿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与贷款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按贷款合同签定时的贷款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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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借款合同的任何一方,如果要求解除或改变原合同内容,须书面通知组合贷款各方当事人,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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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组合贷款借贷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所有。 copyright dedecms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施行。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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